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事前公开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22 10:07:29
更新时间:2022-10-27 02:24:36
文章来源:无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 |
1 | 对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对从未设立海关地点走私行为的处罚 |
2 | 1.2对经设立海关地点的走私行为的处罚 | |
3 | 1.3对伪造变造手册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的处罚 | |
4 | 1.4对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走私行为的处罚 | |
5 | 1.5对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6 | 1.6对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行为的处罚 | |
7 | 1.7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没有合法证明行为的处罚 | |
8 | 1.8对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行为的处罚 | |
9 | 1.9对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处罚 | |
10 | 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1对违规进出口禁止类货物行为的处罚 |
11 | 2.2对违规进出口限制类货物且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12 | 2.3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 |
13 | 2.4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监管货物开拆、提取、质押、移作他用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4 | 2.5对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罚 | |
15 | 2.6对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短少无正当理由等行为、不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处罚 | |
16 | 2.7对未如实申报单耗的行为的处罚 | |
17 | 2.8对擅自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留在境内的处罚 | |
18 | 2.9对擅自将暂时进出口货物留在境内或境外的处罚 | |
19 | 2.10对其他致使海关中断或不能监管的处罚 | |
20 | 2.11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处罚 | |
21 | 2.12对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22 | 2.13对未按规定将物品复带进境或出境的行为的处罚 | |
23 | 2.14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处罚 | |
24 | 2.1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地点进出境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
25 | 2.16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
26 | 2.17对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7 | 2.18对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行为的处罚 | |
28 | 2.19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者未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9 | 2.20对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0 | 2.21对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1 | 2.22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活动的处罚 | |
32 | 2.23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罚 | |
33 | 2.24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等手续的处罚 | |
34 | 2.25对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35 | 2.26对被稽查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或者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36 | 2.27对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37 | 2.28对海关事务担保人、被担保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 |
38 | 2.29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以及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罚 | |
39 | 2.30对应税船舶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的处罚 | |
40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联合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 3.1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的处罚 |
41 | 3.2对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
42 | 3.3对向境内输入或者经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处罚 | |
43 | 3.4对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将境外的放射性物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处罚 | |
44 | 3.5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处罚 | |
45 | 3.6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处罚 | |
46 | 3.7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处罚 | |
47 | 3.8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处罚 | |
48 | 海关规章规定海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 4.1对报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注册信息弄虚作假的处罚 |
49 | 4.2对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私自设立分库、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
50 | 4.3对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货物、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
51 | 4.4对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存在未按规定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
52 | 4.5对违反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相关监管规定的处罚 | |
54 | 其他国务院文件规定由海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 6.1对非法运输、储存、买卖、使用“红油”,无法查清进口来源的处罚 |
55 | 6.2对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处罚 | |
56 | 6.3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
57 | 6.4对无进口证明汽车的处罚 | |
58 | 6.5对无专门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以及无准运证或无转关运输单证运输进口卷烟、无准运证超量邮寄进口卷烟的处罚 | |
59 | 检疫检疫行政处罚 | 7.1对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行为的行政处罚 |
60 | 7.2对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1 | 7.3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2 | 7.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3 | 7.5对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4 | 7.6对不如实报检取得单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检,报检受托人未合理审查导致骗取单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5 | 7.7对擅自调换样品或检验合格进出口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6 | 7.8对进出口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7 | 7.9对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未取得注册登记或未进行装运前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8 | 7.10对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严重违反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9 | 7.11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行政处罚 | |
70 | 7.12对提供或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提供或使用经鉴定不合格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1 | 7.13对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2 | 7.14对提供或使用未经适载检验运载工具,提供或使用经适载检验不合格运载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3 | 7.15对擅自调换、损毁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4 | 7.16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行政处罚 | |
75 | 7.17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超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违规开展业务扰乱检验鉴定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6 | 7.1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供货商、收货人违反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77 | 7.19对擅自破坏进出口商品或数重量检验现场条件,影响检验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8 | 7.20对进口棉花收货人拒不建立销售或使用记录及索赔记录的,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接受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79 | 7.21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书,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书,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0 | 7.22对原产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1 | 7.23对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2 | 7.24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 |
83 | 7.25对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84 | 7.26对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
85 | 7.27对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 | 7.28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7 | 7.29对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8 | 7.30对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9 | 7.31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90 | 7.32对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指定擅自生产、加工、存放需要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出口应当经抽查检验而未经抽查检验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的;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指定管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未经批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擅自变更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擅自处置未经检疫处理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91 | 7.33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2 | 7.34对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3 | 7.35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行政处罚 | |
94 | 7.36对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
95 | 7.37对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96 | 7.38对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行政处罚 | |
97 | 7.39对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运出隔离场的;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即运出隔离场的;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 | |
98 | 7.40对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99 | 7.41对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行政处罚 | |
100 | 7.42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1 | 7.43对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国外官方检疫证书行为、对买卖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行政处罚 | |
102 | 7.44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行政处罚 | |
103 | 7.45对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4 | 7.46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05 | 7.47对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06 | 7.48对出口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07 | 7.49对进口食品等产品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08 | 7.50对食品等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09 | 7.51对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10 | 7.52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行政处罚 | |
111 | 7.53对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112 | 7.54对供港澳蔬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加工企业的行政处罚 | |
113 | 7.55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的行政处罚 | |
114 | 7.56对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5 | 7.57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的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16 | 7.58对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进口乳品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追溯制度或者无法保证追溯制度有效性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或者保存的样品与实际不符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关于包装和运输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17 | 7.59对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行政处罚 | |
118 | 7.60对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行政处罚 | |
119 | 7.61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行政处罚 | |
120 | 7.62对瞒报或者漏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21 | 7.63对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或者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2 | 7.64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隐瞒疫情或伪造情节的行政处罚 | |
123 | 7.65对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行政处罚 | |
124 | 7.66对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行政处罚 | |
125 | 7.67对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或者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行政处罚 | |
126 | 7.68对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或者拒绝检验检疫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或者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政处罚 | |
127 | 7.69对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行政处罚 | |
128 | 7.7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单证的;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29 | 7.71对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申报、未经卫生处理和签证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行政处罚 | |
130 | 7.72对违反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31 | 7.73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暂停期间擅自进口的行政处罚 | |
132 | 7.74对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办认证证明后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33 | 7.75对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134 | 7.76对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
135 | 7.77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36 | 7.78对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 |
137 | 7.79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
138 | 7.80对违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