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实施依据:(一)《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三)《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四)《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
(五)《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六)《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99号
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四、实施机构:武汉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册登记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
(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只应栓养;
(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
(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册;
(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
(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入场隔离检疫区为专用或兼用检疫圈舍,距离育肥区至少50米;
(9)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①与门同宽、长2-3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②淋浴室或更衣室;
③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0)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1)育肥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卫生标准;
(12)场区内具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3)生产区内不得有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住;
(14)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三)供港澳活牛中转仓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中转仓周围设有围墙,内设用实心墙相互隔离并编有顺序号(1号圈、2号圈……)的圈舍,用于隔离来自不同注册育肥场的牛;
(3)设有以中转仓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配备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中转仓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出入仓登记制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仓内清洁卫生;中转仓大门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7)中转仓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8)具有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死畜、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9)中转仓内不得饲养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养;
(10)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四)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1.存栏3万只以上;
2.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2)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6)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
(7)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
(8)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
(9)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
(14)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水禽饲养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五)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六)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七)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8.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9.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八)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8.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九)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9.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0.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11.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2.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3.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并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十一)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十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活禽、活猪饲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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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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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4、5、6)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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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仓)平面图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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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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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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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登记申请表 (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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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区平面示意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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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说明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2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
4 |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2份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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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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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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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 |
原件 |
纸质1份或电子1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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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厂区平面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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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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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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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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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随附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见附件9) |
原件 |
纸质1份或电子1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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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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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厂区平面图,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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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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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拟定,无固定格式)(见附件22)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
2 |
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
复印件或扫描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三)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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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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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延期申请书(由申请人自行拟定,无固定格式)(见附件23) |
原件或扫描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企业加盖公章 |
(四)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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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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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销申请书(由申请人自行拟定,无固定格式)(见附件24) |
原件或扫描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企业加盖公章 |
企业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当一并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十三、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现场办理:武汉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详见武汉海关门户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十四、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
1.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武汉海关提出网上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武汉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具体详见流程图(附件17)。
(二)现场办理
1.企业到武汉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2.武汉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具体详见流程图(附件17)。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武汉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武汉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详见武汉海关门户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详见武汉海关门户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武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武汉海关12360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