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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发布时间:2022-10-27 11:15:22 更新时间:2022-10-27 11:15:22 文章来源:无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实施依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告,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四、实施机构:武汉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6);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附件1);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

八、结果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6);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附件1);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十一、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六)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检疫处理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十一)申请从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十二)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十三)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十四)申请从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十五)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十六)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十二、申请材料:

登录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原件扫描件1份,或现场向武汉海关提交原件纸质材料1份(具体随附单证见附件《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一)首次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1份(见附件2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二)变更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1份(见附件3

(三)延续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1份(见附件4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四)注销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1份(见附件5

2、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1份(见附件1

十三、办理流程: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线下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或窗口办理1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武汉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

十九、网上支付: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现场办理:详见武汉海关门户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详见武汉海关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武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武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附件.zip (237.62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