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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发布时间:2022-10-27 02:10:31 更新时间:2022-10-27 02:10:31 文章来源:无

“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动物及其产品部分)

 

一、事项名称: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武汉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

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结果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附件2);

八、结果样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附件2);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附件3),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现场申请材料与线上申请一致办理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申报材料目录清单)。随附单证要求:

(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1份;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原件扫描件1份;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原件扫描件1份。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1份;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原件扫描件1份。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1份;

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原件扫描件1份。

(四)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1份;

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原件扫描件1份;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1份。

(五)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1份;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原件扫描件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具体流程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现场办理1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武汉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

十九、网上支付:

二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现场办理:详见武汉海关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详见武汉海关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武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武汉海关12360服务热线

 

“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附件.zip (400.86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