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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发布时间:2022-10-27 02:17:04 更新时间:2022-10-27 02:17:04 文章来源:无

武汉海关“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武汉海关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部分)检疫审批的申请和办理,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五、审批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10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41日起施行。20098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12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11日起施行。)

六、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七、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八、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按线上提示填写相关材料,填写要求参见附件1《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填写须知》。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1)(若注册密钥时已提供,无需重复提交);

进境粮食、肠衣和毛燕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原件扫描件1)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具体流程参见附件2《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附件3《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和核销操作流程》。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收费依据:

十三、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附件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

十五、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六、到办理现场次数: 0

十七、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八、受理机构:武汉海关

十九、决定机构:海关总署或武汉海关

二十、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二十一、网上支付:

二十二、物流快递:

二十三、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

二十四、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五、咨询电话:武汉海关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六、监督电话:武汉海关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武汉海关网站《武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二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查询,或者拨打武汉海关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index.html)。

 

 

附件:1.《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填写须知》

2.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3.《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和核销操作流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 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